屏東執行分署「忠股」人員強制執行酒駕案件。(示意圖)
【記者曾立文/屏東報導】屏東瑪家鄉有名女子,110年與友人開心共飲至半夜,翌日清晨乘坐友人的機車上路,友人卻不慎自撞護欄,2人因此受傷送醫。在醫院進行酒測時,友人吐氣酒精濃度超標,女子也因為乘坐友人的機車,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,而被裁罰新台幣900元。 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多次通知這名女子,她均未繳納,屏東監理站遂於113年移送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。分署在扣押義務人的薪資後,女子隨即自行到分署繳清罰單。 111年3月31日起,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對上述與酒駕同行之行為加重處罰,車輛駕駛人若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,年滿18歲的成年同行乘客將被裁處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;若同行乘客同時是汽機車所有人時,在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1項各款情形,而不加以禁止駕駛,除了將被科處罰鍰外,另外還要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。時至今日,上述女子的案例罰鍰最高將達16倍以上,還招致自己受傷,酒駕害人害己,得不償失。 酒駕同車乘客被連坐開罰已行之有年,希望請同車乘客提醒駕駛人切勿酒後開車,並拒絕搭乘,進而降低酒駕車禍發生率。屏東分署再次呼籲民眾,農曆春節將至,家家戶戶準備共度佳節,但平安才是回家唯一的路,除了自身務必堅持「喝酒不開車」的原則外,也要勸阻親友不要酒後駕車,以免連帶受罰。屏東分署將持續積極執行酒(毒)駕相關裁罰案件,竭力降低酒駕事故的發生率,確保屏東鄉親的行車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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